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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行业将建失信惩戒机制

发布日期:(2014/8/21)   点击次数:2237

为深入落实 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,规范物流行业信用标准,七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》。意见指出,各部门要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,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;针对运输、仓储、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要分别制定信用考核标准,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,具有监督、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;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,对违规失信企业,依法在行政许可、项目核准、信贷投放等方面予以惩戒,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行业“黑名单”,直至取消经营资质,吊销营业执照。焦点 规范物流企业信用状况将向全社会公开

   近些年,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,但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,记者在长期采访中发现,物流市场主体“小、散、乱”现象较为突出,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,违法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,破坏了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,影响了我市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,造成消费者对物流业诚信的认可度总体偏低。意见指出,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形成一批功能互补、规范经营、公平竞争、公正独立的物流信用服务机构。其中,物流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,尽快制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,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,提升自身公信力。另外,要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监管,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,制定监管办法,加强规范管理。

   在信用记录方面,运输、公安、商务、工商、海关、质检、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,其中包括本部门的管理信息采集工作,还要及时、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,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。同时,建立信用信息档案,争取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;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相关部门的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整合,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,按照共享目录和统一标准,及时交换共享,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;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,逐步实现全国物流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,消除“信息孤岛”,使物流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、可核查,让守信行为得到褒扬,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。意见中着重指出,信用记录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,要及时公开,要为社会查询提供便利。

   由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性,意见规定,信用服务机构要根据物流业特点,对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,同时,要采取措施,引导市场和社会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,通过宣传、教育、培训、辅导等方式,不断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意识,逐步形成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习惯和机制。针对运输、仓储、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,各部门要分别制定信用考核标准,逐步建立具有监督、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。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,对物流行业实行分类监管,有效建立警示企业预警机制、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,对守信企业实行“绿色通道”,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监督、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,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降低事中事后监管成本。焦点 处罚 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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